不守时间 客户怀疑“价高者先”
作者:admin 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12-16

昨日,农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搬家经历。8月31日晚,农女士打电话给南宁市望州南路的一个搬家公司,但愿搬家公司第二天来帮她搬家。在电话中,搬家公司同意9月1日下战书3时上门服务,从长堽岭搬往燕子岭的新房,搬运用度为160元。当时农女士在电话里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协议,只是让搬家公司派人上门查看所要搬运的物品,但搬家公司没有派人上门。


    越日下战书2时,农女士给搬家公司打电话确认到达时间,但左等右等,直到下战书5时才等来了负责搬运的车辆和职员,并被告知是由于前一位客户临时增加一趟车,他们才迟到的。农女士对搬运职员迟到的行为很气愤,以为搬运公司应该在事情有变时来电告知一声。这时下起了雨,农女士担心家电会被雨淋湿,要求搬运公司作出家电免受损害的保证,但被拒绝了。农女士便要求将搬家的时间延迟至9月2日上午7时30分,随后她与搬家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电话里协商,但对方说“那个时候的搬运车辆已全部铺排”,最后同意帮她另找搬家公司。9月2日上午7时30分,农女士接受了另一家搬家公司的上门服务。


    “搬运车司机与公司经理通电话时,我无意间听到,他们并非是原来铺排的客户增加搬运车次才迟到的,而是由于有客户开出的价格比我高出40元钱,搬运公司先铺排了别家,搬完后才到我这里来。”农女士告诉记者,她以为搬运公司不诚信经营,这是导致其延期搬家的主要原因,但愿搬家公司向她赔礼报歉。农女士还表示,假如自己当初在预约时要求签订搬家协议,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,签了协议一来可以约束对方按协议办事,二来一旦搬家公司有违背商定的情况泛起,自己也好追究对方的责任。


    记者随后致电搬运公司,一位姓廖的女士称,一般情况下,公司首先要照顾事先签订协议的客户,以免承担违约责任;在双方未签协议的情况下,在先铺排的客户临时增加搬运车次和交通拥堵等情况发生时,搬运职员不能准点到达是正常的情况,因此原商定的搬运时间不一定能得到保障。农女士没有与公司签订搬家协议,搬运工人是由于前一位签约客户临时增加车次才迟到的,而且由于农女士以下雨为由拒绝在当天搬运,搬运工人从下战书5时耗到7时,已经给公司的工作铺排带来了影响。农女士要求改到越日上午搬运,因为这个时间早已有铺排,公司终极不得不为农女士另找了一家搬运公司,公司已妥善处理此事,不存在过错,无需作出赔礼报歉。随后,公司一位姓邓的经理给记者打来电话,表明搬家公司毫不会由于有客户出高价就调换出车的先后顺序,一贯是“先约先服务”。


    南宁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央的工作职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: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仿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划定履行义务。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商定的,应当按照商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商定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划定。”另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,应当承担继承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农女士固然没有与搬家公司签订书面协议,只是口头商定,但口头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。商家应当按照口头的承诺或协议履行义务,假如确实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,应当及时与消费者联系,说明真实情况。此外,先签订的协议肯定是先生效,固然成立协议的时间不一样,但协议的效力是一样的,都依法受法律的保护。搬家公司应当能预计到可能泛起的风险,从而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其他客户的利益。假如农女士有证据能证实双方商定的合同履行时间,而商家未能按时履行的,即为违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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